中國工程機械行業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章程
2017年02月21日10: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工程機械行業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ion),縮寫為CCMICU。
第二條性質:中國工程機械行業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與相關單位作為發起人,國內外相關企業和服務機構自愿參加,共同推進工程機械國際產能合作的平臺組織。
第三條使命:構建以境外投資、工程承包、技術合作、裝備出口及相關服務為內容的工程機械行業國際產能合作平臺和利益共同體。
第四條宗旨:本著服務、協調、誠信、自律、合作、共贏的原則,搭建工程機械國際產能合作全方位服務平臺,建立各方協作機制,實現互利共贏,推進工程機械行業國際產能合作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聯盟接受國家有關主管政府部門及其相關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聯盟的主要任務是:
(一)與主管國際產能合作的政府部門對接,開展工程機械國際產能合作調研,提出政策建議,起草發展規劃;
(二)參與政府間國際產能合作政策談判、項目對接與推進工作;
(三)與金融、法律等服務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為聯盟成員提供相關服務;
(四)建立聯盟的溝通、協調和自律機制,制定并監督執行自律公約,維護行業秩序;
(五)為聯盟成員提供政策、項目等信息服務;
(六)為聯盟成員提供專業技術標準服務,推動中國標準的國際化;
(七)為聯盟成員提供國際化人才教育培訓等服務;
(八)為聯盟成員提供專家、技術、管理等咨詢服務;
(九)為聯盟成員提供境外項目評價和咨詢等服務;
(十)為聯盟成員提供雙邊或多邊經貿考察、洽談、研討等推廣交流服務。
第三章聯盟成員
第七條聯盟實行單位聯盟成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外依法設立的工程機械及相關行業的企業或機構;
(二)擁護并遵守本章程;
(三)自愿加入聯盟并提出申請;
(四)具有工程機械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AA級及以上資質。
第九條聯盟成員加入程序:
(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經聯盟授權會議討論通過后批準加入;
(三)頒發聯盟成員證。
第十條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通過聯盟向有關部門提出訴求,反映意見和建議;
(三)獲取聯盟服務,參加聯盟活動;
(四)監督聯盟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
(五)自愿加入聯盟和自由退出聯盟權;
(六)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聯盟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自律公約等規定,執行聯盟決議;
(二)服從聯盟的監督與協調;
(三)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聯盟規定的有關費用;
(五)維護聯盟共同利益和聲譽,保守聯盟商業秘密;
(六)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退出聯盟程序
(一)聯盟成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聯盟:
1.自愿提出退出聯盟的;
2.不繳納相關費用時間1年以上的;
3.有損害聯盟權益行為的;
4.不執行聯盟決議的;
5.有嚴重不守法、不誠信行為的;
6.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自律公約規定及其他行為的;
7.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聯盟成員,即自動失去聯盟成員資格;
(二)發生第十二條(一)中2~6條情況時,經聯盟授權會議表決通過,取消聯盟成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三)退出聯盟須交回相關證件,已繳納的費用原則上不退還。
第四章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聯盟的組織機構由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及各工作委員會組成。
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由全體聯盟成員單位代表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由“協會”代表擔任,副理事長由理事單位代表擔任,秘書長由理事長推薦。
第十四條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代表大會批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大會須有2/3以上的聯盟成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2/3以上出席代表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表決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單位;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收費標準;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聯盟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對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聯盟成員單位推薦,聯盟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首屆理事會由聯盟發起單位組成。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每年至少1次,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2/3以上出席理事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三)決定聯盟成員吸收和除名;
(四)審核聯盟章程;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六)執行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七)向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其任職條件為:
(一)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應為其單位的決策層人員;
(二)具有相當的領導能力、管理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無不誠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為每屆5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1屆。如因原單位崗位變動或達到規定年齡等原因更換人員時,由原單位重新派人出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三)任命副秘書長及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
(四)決定秘書處內設職能部門和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
(五)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領導聯盟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
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執行機構,與“協會”秘書處合署辦公。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工作委員會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在秘書處協調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四條聯盟的經費來源:
(一)聯盟成員繳納的費用;
(二)聯盟成員提供的贊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費用;
(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捐贈;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確保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運作,并接受合法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聯盟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聯盟換屆之前,須接受理事會或“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聯盟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章程由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修改,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條修改后的章程須在聯盟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終止
第三十一條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聯盟終止動議,由全體聯盟成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聯盟終止前,應當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聯盟理事會和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聯盟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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