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行業及地方分中心相關管理規程
2008年12月12日09: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發揮行業鑒定工作體系和機構相互間的技術支撐與區域管理優勢,調動行業和地方在開展機械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兩個積極性,建立完善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程序,保證考核發證質量,
促進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機械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和《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管理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行業及地方分中心對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管理過程。
第二章 設立的原則
第三條 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機械鑒定中心)以完善行業鑒定工作體系,規范和細化鑒定工作管理為原則,設立在某一機械子行業或地區的派出機構一一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分中心(以下簡稱機械鑒定分中心)。
第四條 原則上只在某一較大機械子行業中設立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行業分中心(以下簡稱“行業分中心”),或在機械工業較發達的省會城市設立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地方分中心(以下簡稱“地方分中心”)。行業和地方分中心原則上一個行業、一個省(區、市)只設立一個。
第五條 行業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行業啟動、特有職業標準、培訓鑒定教程的編制和出卷命題、試題庫建設,行業鑒定培訓體系的整體規劃,以及組織和參與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工作和高級考評員派遣,并接受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領導、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地方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機械特有職業技能鑒定的行業啟動和職業標準、培訓鑒定教程、試題庫的推廣應用,地方培訓鑒定技術專家隊伍建立,地區機械行業鑒定培訓體系的合理布點、申報業務指導、資質驗收和建站后的日常管理,技師以下等級工人鑒培組織和考評員派遣,并接受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領導、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宗旨和目標
第七條 機械鑒定分中心的工作宗旨是:以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就業準入制度和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為主線,以在行業和地區內廣泛開展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工作為手段,依靠行業、地方重點骨干企業實力和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集中的優勢,建立完善行業、地方內部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網絡,規范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管理,擴大行業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影響和范圍,為高技能人才拓寬職業生涯路徑。
第八條 機械鑒定分中心的工作目標是:建立和完善行業、地方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管理體系,形成區域分布合理、職業工種齊全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網絡,分中心自身管理健全、經濟運行艮好,行業和地區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人數逐年增加,鑒定質量不斷提高,完善行業、地方企業人力資源優化配置體系,最終達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目標。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凡符合機械鑒定分中心設立原則(第三章),能夠按分中心的宗旨和目標(第四章)開展工作的各行業重點骨干企業、行業歸口研究單位、省(區、市)機械行業管理協會或機械類為主的大專院校,均可申報成立行業或地方分中心。
第十條 申報行業或地方分中心的承建單位,要向機械鑒定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l、承建單位基本概況;
2、承建單位在行業或地方發揮分中心作用的主要實力所在;
3、申報的行業或地方在機械企業的分布構成、機械特有職業狀況、從業人員分布和數量情況等方面的統計分析資料;
4、擬建分中心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人員構成、辦公設施和領導班子的情況;
5、擬建分中心開展機械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三年發展設想和工作目標。
第五章 分中心的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行業分中心”的主要職責和權利:
(一)貫徹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行業內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積極推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做好行業企事業單位參與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活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三)在中心領導下組織企業制定行業內特有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編制鑒定教程和培訓教材。
(四)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試題庫的建設,按國家題庫技術標準和要求,收集、整理和審核相應工種試題,在試題庫啟用前,負責審核行業鑒定站上報的鑒定試題試卷。
(五)負責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培訓體系的整體規劃,受理分中心所在地和未建地方分中心的地區鑒定站的建站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接受中心委托進行鑒定站的驗收審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審工作。
(六)組建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工作的技術和管理專家隊伍。
(七)組織行業內符合條件人員參加中心組織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考評和高級考評人員國家資格證書培訓和考核。并負責高級考評員和所轄鑒定站考評員的統一管理和派遣。
(八)按機械行業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組織行業內技師的鑒定考核工作,負責行業內高級技師的鑒定考核申報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組織參與高級技師的考評工作。
(九)組織開展行業內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和鑒定工作的經驗總結推廣活動。
(十)具備硬件設施條件和管理規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獨立制作并發放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1、企業集團類分中心,負責對分中心所在地區、集團外阜控股企業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區的本行業鑒定管理工作,通過匯總、審核和上報鑒定合格人員(含初級、中級、高級工和技師)名單,經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證書手續。
2、非企業集團類分中心,負責對分中心所在地區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區的本行業鑒定管理工作,通過匯總、審核和上報鑒定合格人員(含初級、中級、高級工和技師)名單,經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證書手續。
(十一)行業分中心要主動向地方分中心提供行業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方面的信息,幫助地方分中心做好本地區的鑒定培訓工作。
(十二)接受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委托的其他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地方省市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積極推進地方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做好地方企事業單位參與本地方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活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三)在地方機械企業中廣泛推廣使用機械特有工種國家職業標準、鑒定培訓教程和試題庫。
(四)負責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培訓體系建設的操作實施,受理除所在地建有行業分中心所屬職業外的其它機械特有職業鑒定站的建站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接受沖心委托進行鑒定站的驗收審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審工作。
(五)組建本地方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工作的技術和管理專家隊伍。
(六)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人員參加中心組織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考評和高級考評人員國家資格證書培訓和考核。并負責本地區考評員(除所在地建有行業分中心所屬職業外)的統一管理和派遣。
(七)協助行業分中心進行本地區技師的鑒定考核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組織參與高級技師的考評工作。
(八)組織開展地區內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和鑒定工作的經驗總結推廣活動。
(九)具備硬件設施條件和管理規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獨立制作并發放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匯總、審核和上報鑒定合格人員(含初級、中級、高級工和技師)名單,經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證書手續。所在地建有行業分中心所屬職業的資格證書,仍歸行業分中心負責辦理。
(十)地方分中心要主動向行業分中心提供本地區相關行業和企業的信息,幫助行業分中心做好行業的鑒定培訓工作。
(十一)接受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委托的其他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
第六章 分中心收費辦法
第十三條 “行業、地方分中心”的管理以服務行業、服務企業為己任,對行業內鑒定站的日常管理、服務和技術支持工作不得收取各種名義的管理費、服務費。但對鑒定站發放的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考核前的輔導和培訓、試卷命題或審核及國家試題庫機械分庫試題的提取、派遣鑒定考評員統一費用、建站驗收審查差旅費等費用,由于分中心付出了一定的工本勞務費,可以按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辦法的標準計收成本費用。“行業及地方分中心”主要收費項目如下:
(一)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按指導中心統一標準收取;
(二)鑒定考核前的輔導和培訓費:按當地標準;
(三)國家題庫機械分庫試題或組卷:按中心標準;
(四)派遣考評員統一費用:包括差旅和勞務費;
(五)刻制鑒定考評員印章費用:制作和郵寄費;
(六)其他應收費項目按國家有關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機職鑒字[2003]013號《關于下發試行“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管理規程”和“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行業分中心管理規程”的通知》中的“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行業分中心管理規程”即日廢止。
第十五條 本規程解釋權歸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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